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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不规范 法院不予以采信

  近日,枞阳县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姚某寻衅滋事一案中,鉴于出庭的鉴定人不能就鉴定意见的相关程序规定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说明,遂依辩护人申请,决定对被告人进行重新鉴定并采信了新的鉴定意见,最终有效保障了被告人和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姚某寻衅滋事一案在侦查过程中,姚某的亲属向公安机关反映其精神异常,某司法鉴定所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姚某有无精神病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但鉴定时未按规定要求委托机关提供被鉴定人的家庭情况、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医疗记录及其他有关检查结果等旁证材料,其鉴定意见为:1、精神发育迟滞(轻度);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质证过程中,因鉴定书未载明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鉴定时在场,亦未阐述被告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且鉴定人在接受质询时不能就鉴定意见的相关程序规定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说明,因此辩护人申请法庭对被告人进行重新鉴定,并提供了姚某的《残疾人证》。
 
  枞阳县法院依法准许辩护人的申请,委托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姚某重新鉴定,最终的鉴定意见为:1、精神分裂症;2、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法定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于此案中第一份鉴定在鉴定程序、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枞阳县法院依法采信了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对被告人姚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9月21日,此判决已生效。
作者:吴汉民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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