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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完整 “零口供”也定罪

近日,岳西县法院在犯罪嫌疑人苏某拒不认罪“零口供”的情况下,依据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链,认定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苏某未上诉。9月22日判决已生效。
 
  苏某系广西来宾市人。2005年6月至2012年4月间,流窜至安徽省当涂县、太湖县、岳西县入户实施盗窃十一起。2012年9月4日,苏某被抓获归案。但其到案后拒不供认盗窃的事实,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苏某遗留在现场的指纹、烟蒂所作的DNA鉴定等,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流窜作案,入户实施盗窃的事实。遂依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苏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拒不认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王月萍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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