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尹某某寻衅滋事一案,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尹某某酒后到一酒店找其朋友,因敲了他人房门,尹某某以为对方骂自己,遂用脚踹开房门,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连续刺向他人,致被害人双手手臂多处被刺伤,后将赶到的民警手指划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2013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酒后来到安庆市人民路一酒店,敲开被害人石某某居住的508房间寻找自己的朋友,石某某告诉其敲错了房间,并关上房门后,被告人尹某某以为对方骂了自己,遂用脚踹开房门,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连续刺向被害人石某某,致石的双手手臂多处被刺伤。民警赶到后,被告人尹某某仍情绪激动,挥舞匕首与民警对峙,并将其中一位民警手指划伤,后被抓获归案。经检测,被告人尹某某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成阳性。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达成2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1.5万元,石某某对尹某某表示谅解并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于2012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行政拘留12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吸毒、酒后在公共场所持刀捅伤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就民事赔偿问题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庭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10月10日判决开始生效。
作者:胡芳 祁隽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