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老太太乘坐公交车时在车上意外摔伤,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因理赔事宜发生纠纷,老太大就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和太平洋财保安庆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支付相关费用。20日,迎江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2012年1月,葛老太乘坐中北巴士有限公司名下的11路公交车,在车辆驾驶过程中,葛老太摔倒受伤,随即送往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6月出院,共支付医药费四万多元,均由中北巴士有限公司垫付。此外,中北巴士有限公司还垫付2012年2月27日至2012年6月22日的护理费九千余元,预借给葛老太七千元。
另外,事故车辆在太平洋财保安庆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限额为十万元,绝对免赔额为两百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中北巴士有限公司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葛老太身体受伤及其造成其十万余元的损失,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因中北巴士有限公司向太平洋财保安庆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太平洋财保安庆分公司应当在承保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下部分的损失,由中北巴士有限公司负责赔偿。
据此,迎江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保安庆分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四万余元,同时返还被告中北巴士有限公司垫付及预支款六万元左右。
作者:周芸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