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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用水普遍遭遇“潜规则”

2013-10-25 14:30:31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10月11日和10月24日,本报分别刊发了《自来水厂“最低消费”是否合理?》、《这笔“补贴资金”究竟用在了何处?》,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有村民近日致电本报热线反映称,类似状况在我市其它县的农村也存在,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村民反映】

  农村用水普遍遭遇“潜规则”

  近日,家在怀宁县清河乡太平村的居民陈先生致电本报热线称,在清河乡太平村,有村民安装自来水,一年不用水也要交钱。“这种收费现象有悖常理,难道就没有哪个部门来管管吗?”

  陈先生说,他平时在外工作很少回家。不久前,他回家发现,家里的自来水管破裂,于是就报修。“后有人上门进行维修,并另外收取100元钱的水费。”

  “听到要交纳100元钱的水费,我感到很惊讶。”陈先生说,他在家的时间很少,一个月也用不了1吨水,春节后到现在,只有几个月的时间,自来水厂竟要收取他100元钱的水费。为此,他还与收费人员进行了理论,对方则称全县的自来水厂都是这样收取的。

  怀宁县江镇镇上丰村的何先生日前来电称,他们镇自来水的收费标准是每户每月4吨起步,哪怕是一滴水不用,也是这么收。“要是有哪位用户不同意,自来水厂就会停止供水。”

  这种“最低消费”的现象不仅发生在怀宁县一些乡镇。连日来,本报热线陆续接到潜山县黄柏镇、宿松县破凉镇和枞阳县钱桥镇等村民反映,称他们乡镇自来水厂也设定了“最低消费”门槛,这种“潜规则”已存在多年,侵犯了广大农村自来水用户的合法权益。

  【自来水厂】

  迫于经营成本,才设定“最低消费”

  一些乡镇自来水厂为何对农村自来水用户设定“最低消费”呢?10月17日,怀宁县江镇镇自来水厂一位陈姓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他们自来水厂确实给农村自来水用户设置了“最低消费”。“按照现在的水价,如果不采取这种‘最低消费’的收费方法,根本没法保证运行成本。”

  这位陈姓负责人还称,自从采取这种收费模式,用户的用水量增加了,水管内水流活跃使得水质明显改善。

  真如这位陈姓负责人所说的那样吗?记者随机采访了怀宁县一乡镇自来水厂。该自来水厂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他们一年的电费要支付10万元,维护、材料支出以及人员工资需要10万元。水费按怀宁县有关部门规定的每吨1.8元来收取,一年大约能收到25万元左右。“这样算下来,净利润不过5万元,两位投资人每人每年只能获得2万多元的收益。”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与市区国有自来水厂享受相关补贴不同,农村的中、小型自来水厂不少是私人投资的,迫于经营压力,用水实行“最低消费”较为普遍,一些小水厂还要收取所谓的“水损费”,变相将维护成本转嫁到农村用户身上。另外,低利润还使得农村小水厂没有余力进行设备、管网的改造、升级,这就造成农村自来水水质得不到保障、遇到用水高峰无水可用等问题,这就陷入了恶性循环。

  “其实,村民们申请安装自来水,初装费一般只有1000多元,而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村民,政府还给予补贴,这样,被收取的自来水初装费一般只有几百元钱。”怀宁县江镇镇自来水厂这位陈姓负责人说:“枞阳县山自来厂收取村民3500元自来水初装费,的确有些高。”

  【市消费者协会】

  自来水“最低消费”属霸王条款

  对于农村自来水“最低消费”一事,10月21日上午,市消费者协会万副秘书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来水收费应按量收取,而我市农村一些自来水厂设定的“最低消费”,是典型的强制消费行为。消费者与自来水厂之间形成消费合同关系后,自来水厂理应为他们提供周到的服务,消费者有权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

  万副秘书长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任何形式的‘最低消费’,实质上都是以自制的格式条款来强制交易,属于霸王条款。”

  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郑柏星律师告诉记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我市农村一些自来水厂设定的‘最低消费’,是在鼓励消费者多用水,明显违背了节约型社会的宗旨。”

作者:汪秀兵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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