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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赠送戒指 分手后诉求返还

林林(化名)与李那(化名)在恋爱期间,林林赠予李那一枚金戒指后,李那便不再与林林交往,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林林要求李那将戒指归还未果后,诉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李那返还戒指。法院是怎样判决的呢?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此案双方当事人在恋爱关系期间,林林赠与李那的礼物(戒指),李那接受赠与。上述赠与行为系林林、李那真实意思表示,林林与李那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成立。
 
  现双方关系交恶,林林要求李那返还诉争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林林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赠与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
 
  10月24日,法院经调解未果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作者:汪雨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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