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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 依法被严惩

张某在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对其实施嫖宿行为,为自己酿下苦酒。10月30日,桐城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12月,被告人张某通过他人介绍结识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系1999年出生,尚未年满14周岁。当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电话相约见面后,骑车带着陈某某到自己女儿的租房内,在商定嫖资100元后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告人张某支付陈某某现金1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辩称,被害人陈某某在案发当天多次打电话我才答应与她见面,只因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请求法院考虑到他自愿认罪又系初犯,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实际情况,给予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害人陈某某不满十四周岁而实施嫖宿行为并支付了嫖资,其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不仅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也侵害了陈某某的身心健康,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程巧梅 方岱宗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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