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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瓶砸他人头部致重伤 三少年获刑

三名未成年被告人因朋友之间为琐事发生口角,用醋瓶砸他人头部,致吴某的头部重伤。11月8日迎江区法院对三名被告人的故意伤害罪作出宣判,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八个月、七个月,缓刑一年及十个月。
 
  2012年10月1日22时30分,被告人方某、高某某、余某和刘某、杨某某到建设路一拉面馆吃饭。刚坐下不久,杨某某的朋友吴某、汝某到该店找杨某某。高某某离开前,问刘某走不走,为此,吴某与高某某发生口角,汝某用桌上的醋瓶将高某某头部打破。被告人方某和余某见高某某被打,遂上前帮忙。吴某拦住方某和余某,方某拿起桌子上的醋瓶砸破吴某的头部。吴被打后与汝某、杨某某跑出拉面馆,乘出租车到安庆116医院就诊。被告人方某、高某某、余某追赶未果,离开现场。2013年6月3日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吴某因颅脑损伤致右顶脑挫裂伤及右顶桥静脉断裂,右侧硬膜下形成大量积血,遗留右侧肢体肌力轻度下降,其损伤程度为重伤。2013年8月8日,受法院委托,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吴某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高某某、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高某某、余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三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迎江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依法分别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作者:胡芳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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