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重复付款造成失误,那么这多付的款该不该退?按照民间的说法,就是应该退。但对方单位就是不退,怎么办?法院给出正确的答案,不仅给付,还得加上同期银行利息。
2010年3月,金山公司向一塑机总厂购买机器设备3台,总价17万元。合同签订后,金山公司因一时疏忽,重复支付了该笔货款,导致多付该塑机总厂17万元货款。为此,金山公司诉至迎江区法院,请求判令塑机总厂退还170000元货款并赔偿相应利息。
11月28日,迎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金山公司向塑机总厂付款34万元,其中17万元系合同约定的货款,另外17万元系超出合同约定多付的款项。塑机总厂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利息损失自金山公司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较为适宜。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作者:周芸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