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小天邀陆贵为其搬运货物,陆贵邀请原告祁红参与搬运,未料致祁红受伤。11月18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广圩法庭作出了判决。
2012年10月,杨小天喜迁新居,遂电话通知陆贵帮其搬运家具,陆贵又喊上祁红等人一起搬运。搬运过程中,因货物倒塌,将祁红砸伤,经诊断为腿骨骨折,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后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今年9月份,祁红就相关损失诉至法院要求杨小天赔偿。但杨小天辩称祁红并非是其雇佣,陆贵才是雇主,该损失应由陆贵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陆贵仅仅电话通知祁红参与搬运,虽到达搬运现场,但未获得报酬,从中收取费用,不是祁红的雇主,不应担责。反而,杨小天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提供劳务的祁红某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依法判决曾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作者:车荣 迎丰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