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车专门尾随单身女性进行抢夺项链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终于将自己送进了牢笼。12月13日下午,太湖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驾驶摩托车抢夺路人黄金项链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系河南省新野县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被判过刑。2012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某、李某在太湖县晋熙镇,驾驶摩托车尾随单身女性,趁被害人不备,先后抢走卢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的黄金项链。经鉴定,三条被抢黄金项链价值合计3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且为共同犯罪。李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本次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其亲属代其向三名被害人退赔了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倪泽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