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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缓刑

被告人陈某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本报曾报道),迎江区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18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90470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另其归案后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刑法》有关条款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胡芳 祁隽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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