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大龙山林场失火案开庭审判
2月10日上午,宜秀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1月24日大龙山林场失火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高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现年62岁,宜秀区大龙山镇永林社区人。1月24日上午10点多,高某和儿子、女婿到宜秀区大龙山镇永林村乌兔岭水库旁的山上上坟烧香。高某在自家坟前用打火机将表纸和冥纸点燃后,未燃尽的表纸和冥纸被风吹到坟墓西北边约10米的草丛中,将草丛引燃,致使山上林地起火。失火后,高某三人即行灭火,见火势越来越大便报警,高某随即下山找村民帮忙救火。后在村民和出警的公安消防人员扑救下,设置了隔离带,将大火扑灭。
案发后,市森林公安局宜秀区分局聘请宜秀区林业局技术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鉴定。此次森林火灾引发的过火林地面积为30.6亩,其中杂木8亩,泡桐22.6亩。
案件由宜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鉴于高某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宜秀区法院当庭宣判,高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
高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作者:查予然 耿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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