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幕下把人踹倒在地结伙抢劫
1月22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几名青少年共同抢劫案,其中被告人莫某伍案发时18周岁,被告人孙某雄案发时17周岁,系未成年。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对二名被告人判刑,被告人莫某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孙某雄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抢劫所得的赃款、赃物。
2013年2月9日,被告人莫某伍、孙某雄伙同莫某子(在逃)预谋实施抢劫以获取钱财。当晚22时许,三人至安庆市文化广场内的一条小路上,发现前方行走的被害人斯某某、黄某某,遂由莫某子望风,孙某雄从背后将斯某某踹倒在地,将其黑色挎包包带扯断,抢走斯某某的黑色挎包一只(包内有装在信封里的现金3500元及装在红色钱包内的现金1000元、身份证一张、各类卡若干);与此同时,莫某伍将被害人黄某某踹倒在地,抢得黄某某挎包一只(包内有现金400元及黑色苹果牌16GiPhone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400元),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孙某雄分得赃款2400余元,莫某伍分得赃款1000元和手机一部,莫某子分得赃款1400余元。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伍、孙某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价值73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孙某雄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其在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伍在归案后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作者:祁隽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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