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约好共同购船采砂,不料原告投资的11万元被对方挪用,原告催要未果,双方走上法庭。2月14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依法审结该案。
原告张小富、被告陆鸣系同村村民。2012年9月,双方谈好一起购船采砂。因订购抽砂船,原告先后支付11万元给被告。其后,因并未购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声称110000元已作他用,这钱算借原告的,并于2012年12月24日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借到原告110000元,于2013年1月20日利随本清。
后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本付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事实存在,被告已还30000元,尚欠80000元,理应偿还。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于2013年1月20日利随本清,关于利息的约定不明,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未按约还款,应当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原告主张的2013年10月22日止,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作者:丁车荣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