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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伙同他人三个月盗摩托车12辆

被告人何某某盗窃一案,迎江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在安庆市区采取用钥匙捣开车锁的方式先后多次盗窃他人两轮踏板摩托车共计12辆,价值1524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随案移送的何某某盗窃案款,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何某某,1996年10月生。2013年1月至3月期间,伙同他人(不满十八周岁)采取用钥匙随机捣开车锁的方式,先后在安庆市区的居民区楼道处及某某网吧附近分别12次盗窃他人两轮踏板摩托车共计12辆,总计价值15245元。另外尚有部分摩托车因外形不好看被丢弃。其中大部分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迎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2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所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其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书2月20日开始生效。
作者:胡芳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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