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KTV唱歌,岂料酒后滋事大闹歌厅,殴打他人致轻伤。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3月5日,判决已生效。
2013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同几位朋友相约到KTV唱歌,在KTV走廊内,陈某某无故辱骂歌厅工作人员,KTV保安潘某闻讯赶来制止,陈某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迁怒于潘某,用拳头击打潘某面部,造成潘某右眼受伤;经法医鉴定,潘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众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钱程玲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