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7小时内连续盗窃5次,仅窃得614元,却触犯了刑律,3月7日,犯罪嫌疑人郑某因犯盗窃罪被太湖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郑某今年23岁,2013年8月从外地打工回太湖老家后,萌生了盗窃的念头。为准备作案工具,2013年9月15日24时许,郑某盗取了太湖县人民广场修理旋转木马的工人罗某的螺丝刀和老虎钳。16日9时许,郑某来到县城一饭店的楼上,采取钻窗入室、用螺丝刀卸门等方式,先后进入受害人严某、严小某、韩某、陈某等人的租住房屋,相继盗走严小某人民币68元,韩某14瓶“营养快线”饮料、乔丹牌T恤衫,蓝色T恤衫及牛仔裤各一件,价值146元,以及陈某一张没有余额的银行卡。
9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将太湖县晋熙镇人民广场走廊石凳上的一女挎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80元、一部手机和两张居民身份证。挎包、手机价值计320元。23时许,郑某再次准备行窃时,因神色慌张,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说,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盗窃罪的起刑标准是1000元。但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无论盗窃数额多少,都构成犯罪。郑某盗窃数额虽然未达到盗窃罪的起诉标准,但其属入户盗窃,且先后实施盗窃5次,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黄昌华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