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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离婚规避执行 老赖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4-3-17 18:57:1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老赖假借离婚之名企图规避执行义务,自以为手段高明,岂料偷鸡不成蚀把米。
 
  曹某和李某均是安徽省枞阳县人,曹某从事瓷砖销售,李某因承接工程经常在曹某店里赊购瓷砖。2011年6月8日,曹某和李某进行对账,李某共欠曹某货款51900元,李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曹某出具了51900元的借据。后经多次催讨,李某均拒绝给付,甚至玩起了人间蒸发。
 
  曹某于2013年6月5日将李某诉诸枞阳县法院。该案经一审终审,最终判令李某偿还曹某货款51900元,并自2013年6月5日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法院判决后,李某仍不履行应尽义务。2013年12月17日,曹某依法向枞阳县法院申请执行。因李某刻意规避法律责任,承办法官无法与李某取得联系,只得对李某财产信息进行地毯式搜索。查询结果显示,虽然李某名下并无任何财产,但李某的妻子王某名下却拥有多处房产,且在中国银行安庆市分行存有存款。鉴于时间紧迫,2014年3月初,承办法官即安排了人员前往中国银行安庆市分行,依法扣划了51900元。
 
  3月11日,李某终于现身枞阳县法院。李某拿出离婚证,表示已和王某离婚,法院不能以执行自己的案件为由对王某的财产进行处理。承办法官发现离婚证登记时间是2011年7月,发生在2011年6月债务产生之后,且李某离婚后名下并无财产,而其妻子王某名下财产众多,李某假借离婚之名转移债务从而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昭然若揭。
 
  面对事实,李某表示将依法服判,不再无理取闹。

作者:刘倩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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