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虚假宣传卖产品既被投诉又被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3月17日,迎江区法院行政庭就受理一起因虚假宣传而遭受工商处罚的执行案件。
2013年4月22日,申请人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迎江区分局接到投诉,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到被申请人安庆同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发现标有“康健医疗器、疏经活络、矫正脊椎”等内容的宣传单,且经营场所内有人正在理疗床上进行体验,但被申请人却无法提供医疗器械上述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查明,从2013年3月起,被申请人为了促进KM01型温热理疗床的销售,在公司开展该理疗床免费体验活动,并通过三种方式对外宣传:一、标有该理疗床作用等内容的大宣传单页以及标有被申请人处医疗器械可免费理疗多种慢性疾病及疑难杂症等内容的小宣传单页;二、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口头宣传,讲述被申请人处商品可治疗多种疾病;三、通过光碟播放温热理疗床体验者的感受进行宣传,重在描述该商品可治疗多种疾病。这些宣传使众多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上述理疗床可治疗多种疾病,并为之购买。为尊重和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3年6月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提出了听证要求。7月25日,申请人举行了听证会,经听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虚假宣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考虑到其经济比较困难且社会危害性较轻,应对其从轻处罚。8月6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申请人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但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故申请人申请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享受定价自主权,获取利润的同时,也理应遵守相关义务,做到诚实守信,依法谋利。否则既得不到消费者的青睐,实现财源滚滚,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王丽 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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