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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患精神病夫诉离婚 悉心调解促好聚好散

精神病患者因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依法充分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给予充分保护。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弥陀法庭受理的一起精神病患者离婚纠纷案成功调结,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家住太湖县弥陀镇界岭村的祝某与陈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2000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祝某某;2008年2月21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祝某与陈某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祝某外出务工,夫妻之间聚少离多,加上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以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祝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2014年3月22日下午,经过近3小时调解,祝某与陈某在小孩抚养、抚养费给付、共同财产分割、经济帮助款支付等方面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次日上午,祝某、陈某带着13岁的女儿祝某某与陈某胞弟陈某某一同来到法庭,承办法官再次询问双方意见,并征求了祝某某的意见。祝某与陈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同意离婚,女儿祝某某随陈某生活,抚养费由祝某全部承担;祝某与陈某婚后所建造的位于太湖县弥陀镇的两间两层楼房一栋,双方均同意赠予祝某某所有;祝某一次性给付陈某经济帮助款20万元(其中18万元在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余款2万元在2014年12月20日前付清)。调解协议签字后,祝某即来到银行将18万元存于陈某账户。
作者:马光胜 王文元 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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