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主张要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部分,该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近日,迎江区法院就依法审结了这起保险理赔案件。
2011年6月14日,叶某驾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市德宽路二小附近路段时,碰撞骑自行车的张某,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警方认定,叶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叶某为张某垫付医疗费71157.59元以及车辆修理费用4421元,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赔付,但保险公司坚持要求扣除医疗费用中的非医保用药部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其抗辩称应在医疗费用中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但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己方的抗辩意见,故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信。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至4月1日,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周同 记者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