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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200万不还 另被判付律师费

借款不还被诉至法院,不仅被判决偿还本息,还需支付原告律师费用4万元。4月10日,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3年3月22日,朱某和某酒店向邓某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3年3月22日起算,借款利率为月息2%;邓某于当日分两笔转账支付到朱某帐户,随后余某、桂某和唐某分别与邓某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到今年,该借款200万元本金已清偿了本金79万元,尚有121万元本金以及利息部分没有清偿。后因借款清偿事宜发生纠纷,邓某就该案诉至法院,支出4万元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邓某借款给朱某和某酒店,期间届满后应当偿还借款;利息可按原告主张,经计算为236373.61元,超过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据此依法判决朱某和某酒店偿还借款并承担律师代理费,余某、桂某、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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