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生。2013年11月8日7时30分许,黄某某驾驶电瓶车行至迎江区菱湖风景区垃圾中转站旁三叉路口时,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方某某(殁年80岁)撞倒,造成方某某头部着地受伤。当晚19时,方某某经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方某某死亡原因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3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17万元的赔偿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黄某某从轻处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迎江区法院委托司法部门对被告人黄某某的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司法部门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电瓶车,因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谅解。根据黄某某上述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祁隽 毅杰 记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