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赔偿究竟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呢?25日,迎江区法院广圩法庭审结该起案件,给出了答案。判决肇事者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对其家属进行赔偿。
2013年11月20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沿市区安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方兴路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责,赵某不负责任。
经查,该肇事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王某,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从2013年8月19日0时起至2014年8月18日24时止。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赵某系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因此赵某家属诉至迎江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肇事方及车辆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某家庭虽系农业家庭户,但家庭承包的耕地于2010年被征收,享受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赵某从2011年10月起一直安庆市新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木工装璜工作,月工资3000元。因此相关损失应按城镇人口的标准赔偿。
据此,迎江区法院判决肇事者及保险公司按照城镇人口的标准对原告进行赔付。
作者:王丽 记者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