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怀宁县人民法院对屡盗屡判不知悔改,此前已经三次判刑一次劳教的金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4000元。
金某,男,1963年出生,小学文化,无业。1983年9月22日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7月因盗窃被安徽省原池州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三次刑罚一次劳教共十六年六个月的限制人身自由都未能唤醒金某畏法守法之心,也没有遏制住金某盗窃的欲望。2013年7月至11月,金某先后到怀宁县石牌镇、高河镇、茶岭镇,望江县高士镇,枞阳县义津镇等地实施盗窃,共计12次盗取66户价值34808元的家禽。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作者:吴传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