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取不义之财,一青年人专门用大石头砸碎他人汽车玻璃后进行盗窃。5月23日,迎江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曹久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曹久亮先后多次至安庆市迎江区东门汽渡附近实施盗窃,共计实施盗窃16次,其中12次均系采取用大石头砸碎他人汽车玻璃的方法,盗窃他人放于车内的现金、香烟、手机等物,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
2013年12月26日,曹久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其退赔了全部赃款,赃物返还各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久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14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曹久亮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12起,造成他人财物损坏,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还全部赃款财物,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祁隽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