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仅可能导致婚姻破裂,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5月23日,枞阳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妻子出轨与他人生育一女,丈夫诉请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的案件。
去年10月的一天,正在外面打工的施某突然接到镇计生办打来的电话,说自己“失踪”三年的妻子有消息了,施某甚是高兴,可是仔细一听,一股愤怒与屈辱涌上心头。原来事情是这样的:2006年家住浮山镇的施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一镇上的汤某(女),两人经过一年的恋爱走进了婚姻的殿堂。不久他们的爱情结晶倩倩便呱呱坠地。孩子的出生使家庭开支陡然大增。2010年汤某突然独自一人离家出走,施某经过多番寻找未果,三年后施某所在的乡计生部门接到宣城市计生部门协查通知,此时施某方得知汤某与宣城市一村民向计生部门以夫妻名义申报生育一女。
为了确认该消息的真实性,施某与父亲赶往宣城市,当看到妻子已经与他人同居并生有一女时,施某被气得一时无语,于是愤怒的施某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承担损害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汤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子,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对施某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同时汤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子,显然有过错,施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情确定为损害赔偿数额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