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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毁坏树木 单处罚金三万

        擅自毁坏树木200多棵,该受到什么处罚呢?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迎江区人民法院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在为某公司实施拓宽码头的作业中,采用铲车铲树及使用汽油锯锯树等手段,砍伐275棵意杨树(价值41250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庭结合庭审调查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对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3年8月3日至2013年8月13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为安徽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施拓宽码头的作业中,为方便填土,采取用铲车铲树及雇佣民工马某(另案处理)使用汽油锯锯树等手段,砍伐被害单位安庆市某林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袁江村沙漠洲中铁宝桥滑道旁的275棵意杨树(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1250元)。
       另查明,在案发后安徽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被害单位安庆市某林业有限公司60000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41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至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给予被害单位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庭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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