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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体系

  近年来,“上学娃”放学路上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其中校车安全更是舆论热议的焦点。什么样的车可以称之为校车?校车又该有哪些标准配备?校车驾驶人应满足什么条件?6月17日,记者从市教育部门了解到,我市目前已下发《关于做好校车许可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体系,保护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配备卫星定位和监控

  什么样的车可以称之为校车?只要是可以接送学生的车辆都可以作为校车吗?在很多地区对于“校车”这一概念并没有一个明确规定。此次出台的《通知》中指出,“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根据我市实际,校车服务对象为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不能依托公共交通上下学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由学校配备或校车服务单位提供的专用校车,和通过专线公交或定期租用专业运输公司车辆承担学生上下学接送任务的非专用校车,均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对于校车本身的配置,也应当有更为严格的要求。《通知》中规定,所有专用校车应配备干粉灭火装置、逃生锤、急救箱、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及卫星定位装置等安全设备,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以及限速装置(出厂时调定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80千米/小时)。

  另外,在国家未出台非专用校车标准前,对于非专用校车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逃生锤、配备急救箱、采用转向助力器、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车辆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

  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龄

  那么,校车使用许可又应当符合哪些条件?《通知》规定,车辆应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相应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路线(校车不能跨市接送学生)、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驾驶员不同于其他车辆驾驶员,所承担的责任更加重大。《通知》中对校车驾驶人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校车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定期联合整治“黑校车”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校车标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标牌中载明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通知》中要求,各单位(学校)要高度、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校车的审核登记流程,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每年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于每年2月份、8月份分别集中对辖区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验;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安监等部门定期对校车运行进行监督检查,联合整治“黑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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