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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余元购得价值21万轿车

  被告人石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27000元的价格收购他人的一辆小型汽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6月20日,迎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2年2月,被告人石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江西省彭泽县湖口高速口旁边一宾馆内,以27000元的价格收购朱某某等三人(均已判决)在安庆市康居里小区所盗的被害人程某一辆东风本田·思威DHW6452B(CR-V2.4)型小型汽车(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21132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汽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明知轿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赃物价值共计211323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石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庭审中其自愿认罪,且所收购的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根据其上述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因此法庭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胡芳 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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