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争取到抚养权未尽义务被判变更
刘某与周某于2009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达成共识,婚生子周小某随父亲周某生活,周某自愿负担周小某三岁以前的抚养费,母亲刘某自2011年8月起每月给付周小某200元抚养费至其18岁时止。因当时周小某尚在哺乳期,故暂由刘某抚养,后一直跟随刘某生活。在此期间,周某曾委托亲戚到刘某处接周小某,但原告以不认识为由未将孩子交给被告亲戚,被告未向法院申请执行,也未尽抚养义务。
2014年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婚生子周小某由原告刘某抚养,同时要求被告周某给付自周小某出生至起诉之日的抚养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在离婚时约定周小某随被告生活,但实际上其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而在此期间,被告一直未尽抚养义务,也无证据证明周小某随原告生活对其成长有不利影响。现周小某已满五岁,对自己的生活环境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改变环境将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影响,且被告身边还有其他子女,故周小某随原告生活为宜。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孩子自出生至现在的抚养费,鉴于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不予支持。
据此,迎江区人民法院于26日作出判决,婚生子周小某随原告生活;被告周某在每月10日前给付婚生子周小某当月抚养费600元。
[责任编辑:不详]
相关新闻
- 18岁女孩图虚荣 多次盗窃被刑拘(2014-7-2 16:08:27)
- 宿松县凉亭镇四名少年同溺亡(2014-7-2 16:08:10)
- 岳西警方破获系列夜间攀爬入室盗窃案(2014-7-2 16:03:55)
- 制假者生产、仓储两地躲藏终被警方查获(2014-7-2 16:03:40)
- 梅雨季,宜城“雨歌”唱不停(2014-7-2 15:57:49)
- 生意闹纠纷 调解终言好(2014-6-30 17:22:13)
- 钱包失而复得 得益民警帮助(2014-6-30 17:21:56)
- 民警进社区整治狗患(2014-6-30 17:21:18)
- 清缴罂粟宣传禁毒(2014-6-30 17:21:01)
- 钱包失而复得 得益民警帮助(2014-6-30 17: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