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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原国土局局长童某某因受贿被判刑

       6月30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对望江县原国土局局长童某某受贿一案公开进行了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童某某利用担任望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便利,多次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438528元,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中于2007年7月的一天一次收受他人现金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8528元,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童某某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故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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