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原政协主席刘亦峰一审被判六年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工程建设单位钱财,为其提供支持和关照,7月15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望江县原政协主席刘亦峰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刘亦峰有期徒刑六年。
刘亦峰,1958年6月生,岳西县人,1999年至2013年,先后担任望江县公安局局长、望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望江县纪委书记、望江县政协主席。2013年12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刘亦峰在其担任望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望江县纪委书记、望江县政协主席,并兼任望江县城新区道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钱物共计人民币693400元、美元5000元、港币17476元。其中,安徽省滨江路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汪某为感谢被告人刘亦峰在其承建望江县望江大道A、C、E标段工程上给予的支持和关照,以及其后来在承建张家坝桥改建工程、宝塔河北岸道路连接线工程过程中,刘亦峰为其帮忙打招呼,先后多次给刘亦峰送钱送物,共计人民币499000元、美元5000元,刘亦峰均予以收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亦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亦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刘亦峰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对在案扣押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作者:通讯员 黄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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