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为报复在派出所打伤人
在派出所处理被告人亲戚与他人的纠纷期间,被告人赶到派出所将他人打伤,14日,怀宁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三被告人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被告人潘某、胡甲、胡乙系胡某的丈夫和1兄长,被害人李某在怀宁县月山镇经营一家超市。胡某妹夫陈某在李某的超市内与李某发生争执,在相互拉扯的过程中,致在场的胡某眼睛受伤。派出所出警处置纠纷,将李某等人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潘某、胡甲、胡乙闻讯先后赶到该派出所,因怀疑胡某眼伤系由李某所致,三人遂拳击李某,致李某胸部右侧第9、10肋骨骨折、左侧第9、10、12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在法庭主持调解下,被害人李某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三被告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三被告人共同赔偿李某各项损失人民币72000元。李某收到赔偿款后,出具谅解书,对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潘某、胡甲、胡乙无视国法,在其亲属与他人发生纠纷正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时,共同拳击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胡某眼睛受伤后,公安机关已介入处理,胡某本人完全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被告人以胡某眼睛受伤为由殴打正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的被害人李某,实质上是报复伤害行为,不能认定被害人李某对伤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结合本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胡乙投案自首、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一审判决: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胡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胡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宣判后,三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此案的处理虽已结束,但透过案件所反映出的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等多方面的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作者:吴传久 记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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