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得拆迁房结婚又因感情少而离婚
经人介绍认识不到一月,为了多获得一人口的拆迁安置房,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家庭矛盾突出,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1日,迎江区法院广圩法庭依法审结了该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因被告所在地即将面临拆迁,为多获得拆迁安置房,双方于2007年10月22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8年7月22日生一子,现随被告及被告母亲生活、上学。2013年初,原、被告因感情问题开始分居,此后原告于2013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被法院驳回诉求。现双方关系未见改善,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折迁安置房等夫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黄某(男方)认为原告诉称不实。并辩称原告有婚外情,被告同意离婚,但前提是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在庭审出示了一本原告所写的日记,以证明原告婚外情存在。被告认为房屋是被告父母老屋拆迁得来,不属于原告、被告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另查明:2007年12月8日,被告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的房屋被拆迁,拆迁实行房屋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其中偿还安置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按每人40平方米控制),偿还80平方米的安置房两套,拆除房屋总计补偿103152元。并拿出10万元购买超出的40平方米面积。
法院经审理准许原、被告离婚,孩子判由被告抚养。对于安置房,迎江法院审理认为系被告婚前老屋拆迁所得,应属被告个人财产,但是根据拆迁当时的政策(按每人40平方米控制安置房面积),其中有40平方米面积利用原告的户口而形成,被告应对此予以适当补偿,根据房屋价格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补偿原告40000元;原、被告均认可用10万元购买了超出面积的40平方米的房屋,故用于购买超面积的1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补偿给原告50000元。原告其他诉讼主张无证据证实不予认定,被告认为原告有婚外情,并以日记来证明,但该日记是否原告书写不清,且该日记内容仅能看出是一个人的思想动态,故被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王丽 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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