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广圩法庭审结一起出借摩托车致他人受伤的案件,法庭最终判决出借人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使用人赔偿受伤者陈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8000元。
今年5月中旬,张某找到李某,称要去郊区办点事,想借李某的摩托车骑一下,李某遂将摩托车出借给张某(有合法驾驶资格)使用。后张某驾驶不当,将路旁的行人陈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因张某无力承担赔偿责任,陈某的家属要求李某和张某给付医药费和赔偿款共计2万元。出借人李某认为自己与此无关,拒绝赔偿。几经协商无果,陈某诉至法庭,要求张某和李某共同赔偿其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借给有合法驾驶资格的李某,并无过错,无需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作者:周芸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