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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朵”为何过早凋零?

2014-8-23 16:10:40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案情回放】

  2012年10月1日22时30分,被告人方某(1995年5月生)、高某某(1996年3月生)、余某(1996年7月生)和刘某、杨某某到安庆市建设路某拉面馆吃饭。刚坐下不久,杨某某的朋友吴某、汝某到该店找杨某某。高某某离开前,问刘某走不走,为此,吴某与高某某发生口角,汝某用桌上的醋瓶将高某某头部打破。被告人方某和余某见高某某被打,遂上前帮忙。吴某拦住方某和余某,方某拿起桌子上的醋瓶砸破吴某的头部。吴某被打后与汝某、杨某某跑出拉面馆,乘出租车到医院就诊。被告人方某、高某某、余某追赶未果,离开现场。2013年6月3日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吴某因颅脑损伤致右顶脑挫裂伤及右顶桥静脉断裂,右侧硬膜下形成大量积血,遗留右侧肢体肌力轻度下降,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高某某、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高某某、余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三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迎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依法分别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迎江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均适用缓刑。

  【法官点评】

  据黄锋介绍,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依据未成年人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年龄范围,即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只对刑法中规定的少数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绝大多数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对所有的犯罪都应负有刑事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刑罚的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异。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对少年犯量刑的方向。这是基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强的特点而确立的,它反映了刑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及刑罚目的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上存在一种认识,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我国刑法虽然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并不是说对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听之任之,置之不理,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实践中,对实施刑法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一般是送往少年犯管教所,与少年犯管教所内执行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分开生活、学习,由管教机关和人员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进行有效监督和教育。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方某、高某某、余某三人在与他人发生口角时,用瓶子砸破他人头部,致人重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三被告人虽未成年,但仍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迎江区人民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七个月,并适用缓刑,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黄锋坦言,社会不良影响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网吧、网络、影视、歌舞厅、录像厅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一些暴力、淫秽等内容往往很容易给青少年带来难以抵制的不良诱惑,诱导其走向犯罪深渊。而一些不良家庭环境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青少年缺乏家庭必要的管束,一些家长对孩子任性娇纵、我行我素,同时一些离异家庭缺少对子女关爱,都容易让青少年受到不良诱惑甚至造成其心理障碍,以致诱发违法犯罪。另外,学校对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疏忽,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学校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片面追求升学率,不重视德育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疏于管理、教育,一些未成年人在学校和家庭没有受到很好的道德和法制教育,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不知道违法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以致一失足成千古恨。此外,13岁至18岁这个年龄段是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发育期,尚未形成完整的人格和正确的理想、道德观念,缺乏是非曲直的判断力,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文化和不良现象的影响,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盲目冲动、不计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黄锋认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需要从社会、学校、家庭等多方面进行立体的全方位治理,以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在全社会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工作网络,使“花儿”不再过早凋零。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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