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为何拒付女儿抚养费?
只因与丈夫离婚,认为从此形成陌路,便将女儿姓氏改为己姓,没想到丈夫却以此拒付抚养费。于是双方走上法庭,都要为自己这一方讨个说法。
2010年张某与丈夫刘某因感情不和,经宿松县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女儿刘某女由母亲张某抚养,刘某自2010年起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支付张某当年的子女抚育费9000元,至女儿满18周岁时止。
然而,2013年的9月份,张某在刘某女报名上小学时,将女儿的姓氏改为张姓。刘某得知事情之后,一度找张某商量将姓氏改为刘,可张某总是置之不理。刘某生气之余就停止支付2013年度的抚养费。张某索要无果,于是2014年5月份向县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支付2013年度的9000元抚育费。
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劝导,反复做法律的宣传解释工作,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9月2日,张某同意将女儿的姓氏恢复刘姓,刘某也当庭履行了2013年度的9000元抚养费,至此这一起纠纷被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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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双方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张某与刘某婚姻关系的终结而终结,无论姓名是否变更,刘某均负有抚育女儿刘某女的义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变的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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