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状无签名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状上原告签名一栏系打印字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原告也没有来到法院。11日,迎江区法院行政庭对一起公房出售案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唐孝慈诉被告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公房出售一案,于2014年7月向迎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告唐孝慈的委托代理人唐孝良所递交的诉状上,原告签名一栏系打印字体,不是原告亲笔签署;其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也无法确定系原告本人笔迹。
经法院告知,要求原告本人来法院确认本次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在法院指定期间内,原告亦未来院。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无法确定是其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唐孝良递交的诉状及相关材料,不能证明唐孝慈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迎江区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唐孝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李蕊 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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