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患者到法院起诉离婚,她这样的要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13日,迎江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近日,一纸诉状被提交到迎江区法院广圩法庭,原告何某系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她要求与结婚4年的丈夫解除婚姻关系。何某与其丈夫王某某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何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告知了王某某。但是,在婚姻存续的过程中,被告王某某常因琐事与何某发生争吵,且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从不关心何某,导致何某多次入住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因原告何某系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由其母亲担任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充分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被告未尽家庭义务,不关心原告,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何某起诉离婚,态度坚决,被告王某某也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求,法院给予了支持。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法律的作用就是保护人们的正当权益,精神病患者也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当他们的权益遭到了侵害,他们也有权利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因为他们毕竟是心理上有缺陷的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无法正常参加诉讼表达自己的权利义务,所以法律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作者:吴秀青 记者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