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合同骗取巨额贷款 两名责任人分别获刑担责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大骗取贷款上诉案件,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2013年,宿松县三凌制衣有限公司股东严某某、钟某某(另案处理)为骗取银行贷款,叫赵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注销、制作虚假的与浙江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订货合同等贷款资料,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宿松县支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骗取两家银行贷款共计346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赵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宿松县三凌制衣有限公司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严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被告人严某某、赵某某具有自首、主动归还部分贷款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宿松县三凌制衣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严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宣判后,赵某某以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宿松县三凌制衣有限公司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严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原判对赵某某在该案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及有自首等情节,在量刑时已予以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终审裁定已于10月14日生效。
作者:方国松 张跃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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