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年多时间,丈夫对患有精神病的妻子提出离婚,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过了一年后丈夫再次提出离婚,还是没有得到迎江区法院的支持。
原告陈某诉称:其与被告苏某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仅见过几次面,了解甚少,后在父母的催促包办下于2012年2月草率结婚,婚后无子女。
陈某在庭上诉称,婚前被告及其家人隐瞒其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婚后被告常无端与原告家人争吵。2012年11月3日,被告在与原告家人争执的情况下在家纵火,对家中物品造成严重损失。后被告经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原告在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家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2013年下半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驳回。一年后,他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法定代理人对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原告诉称其他情况进行了否认。
迎江区法院10月16日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需要进行治疗,也需要原告的关心和照顾。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未与被告共同生活,未对被告治疗,故驳回原告离婚诉请。
作者:王燕 记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