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证为他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近日,被告人胡某因犯非法进行节育罪被太湖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书20日生效。
2011年上半年,与被告人胡某同村的村民朋某,因生有两个女儿想再生一个男孩,便找到胡某。胡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且明知朋某没有生育二胎的准生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住宅内为朋某摘取了宫内节育器,后朋某生育了一男孩。
据查,自2009年下半年到2013年底,胡某先后为朋某、王某、侯某、刘某等七人摘取了宫内节育器,介绍朋某、侯某、王某、朋某某等人到邻县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造成其中的四人超计划生育二胎,胡某从中获利1550元。
鉴于胡某主动退交违法所得,当庭认罪,法院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