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儿子在某单位玩耍时跌倒致头部受伤,做父亲的多次上门到该单位吵闹并破坏物品。10月24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当庭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8月24日上午,被告人甘某某带其两岁儿子在太湖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石斛种植场玩耍时,其子不慎跌倒致头部受伤。当天中午,甘某某酒后闯入该种植场,以其子受伤种植场应负责任为由,向种植场员工索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未果后,将场内的四节护栏掰坏,并用打火机将大棚遮阳网烧了两个洞,还将该场卡槽毁坏。后来,甘某某又分别于8月30日傍晚、9月2日晚、9月3日凌晨多次前往该种植场寻衅滋事,毁坏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多次任意损毁有关公司财物,造成了经济损失3万余元,并且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