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儿子在外出时不幸意外身亡,妻子认为丈夫对儿子的离世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以致引发家庭矛盾。丈夫诉称曾花10万元求得妻子同意离婚,但妻子予以否认。近日,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判决驳回丈夫龚小军的诉讼请求。
原告龚小军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7月自由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1989年10月7日登记结婚,1991年7月婚生一子,儿子在19岁外出时意外身亡。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特别是在孩子去世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斗,甚至发展到被告将原告多次赶出家门,不让原告在家居住。
2012年底,双方感情破裂,夫妻分居,原告只好在火车站附近租房居住。2013年3月份,原、被告及被告的姐姐、舅舅等四人达成协议,以原告一次性付被告10万元人民币作为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原告于当年3月26日付款8万元,余下2万元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费用。现在房屋产权手续已办理结束且双方分居时间已有两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房及房内家具、电器归被告所有,原告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江淮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各自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被告杨丹辩称:原告诉状陈述部分不实,双方婚后感情很好,只是原告对孩子的去世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被告由于思儿心切而有颇多埋怨,但绝无争斗之意,更不可能将原告赶走;原告不常回家居住只是由于生意繁忙;原告诉称双方约定以原告一次性付被告10万元人民币为条件而解除婚姻关系更不是事实,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迎江法院审理认为:孩子的意外死亡,致正常的家庭生活产生感情危机,对此,原、被告应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间给予更多的关心与扶持,从而共渡难关。原告在庭审中所递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