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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出台严禁八种违规补课行为

11月4日,市教育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对违规补课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以下称“规定”),严禁八种违规补课行为,将对严重违规有偿补课者处以开除或解聘等处分。
 
  此次出台的规定中明确了八种违规补课行为。其中包括,普通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组织学生在学校进行补课;教师违反规定占用学生假期及其他课余时间在学校进行集体补课;学校有关负责人或教师,动员、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有偿补课;学校有关负责人或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另外,学校将校舍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用于开展针对中小学生有偿办学办班及补课等经营性活动;学校或教师以家长委员会或家长自愿组织等名义,组织学生补课;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或提供家长信息并从中牟取利益也将以违规补课论处。
 
  规定中提出,教师违规补课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和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取消三年内评优评先资格;属屡教不改的,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通报批评,同时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师德考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该教师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除上述处罚外,给予行政记过,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原岗位,直至开除或解聘;学校有关负责人违规组织、要求学生补课的,一经查实,本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三年内评选先进资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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