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办理高中入学为由,诈骗他人25000元。8日,迎江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7至8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邓某某的儿子办理潜山县野寨中学入学手续,先后六次编造请校长吃饭、送礼、交学费等理由,从邓某某处共骗取现金2.5万元,赃款均被其挥霍。
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其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共计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潘某某在归案后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作者:祁隽 记者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