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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妻子把房子卖了 仅一方签字买卖合同不作数

2014-12-21 14:35:05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丈夫代妻子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后,妻子表示对丈夫处置共有财产的行为不知情,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17日,迎江区法院民一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2011年,李某与其妻王某购入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双方的名字。2013年12月初,孙某在网络上了解到该房屋的出售信息,经现场看房、议价后,李某、孙某通过某房产信息服务部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总价为350000元,出售方保证12月16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手续、12月30日前双方提供材料以申办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签订合同时,王某不在场,李某代其妻在合同上签名,房产信息服务部作为中介方亦在合同上盖章。然而,当孙某要求李某、王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王某却表示不同意出售该房产,并以李某擅自处理共同房产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易的房产为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共同共有,房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属人姓名亦是李某和王某。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出售共同共有的房产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因此,涉案房产的出售应经过原告和被告李某的一致同意,才能买卖。李某代原告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的行为无证据表明是经王某授权的,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李某亦未向孙某出示有关委托代理的书面材料,因此李某的行为属擅自处分共有房产,事后亦未得到原告的追认,应为无效。据此,迎江区法院依法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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