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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说法:犯盗窃罪为何仅判单处罚金?

2014-12-14 15:17:15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案件回放:2013年8月28日下午,张某至安庆市宜秀区老峰镇铸锻工业园区被害人聂某某经营的小店,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夹断店门的铁丝进入店内,盗得现金1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
 
  2013年10月27日上午9时许,张某至安庆市宜秀区老峰镇铸锻工业园区A区2栋楼工地临时宿舍,趁无人之机爬上窗台进入室内,盗得被害人颜某一部三星GT-S6818型手机、吴某某一部三星MEGA-I9200型手机(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共价值2548元)。当天中午,因被害人追要,张某将手机归还给被害人颜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另一部手机并发还被害人吴某某。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张某犯盗窃罪。法院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张某退出的赃款16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
 
  安徽国誉(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程若愚律师点评: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7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所盗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还,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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